案情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将其宿舍楼内、外装修改造、拆除工程发包给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一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2019年4月29日,为更换宿舍楼窗户需先将旧窗户及护栏拆除,刘某一与案外人刘某三联系,案外人刘某三找到包括其自己和原告在内的五名人员到达现场,约定的报酬给付方式为干完活以料顶工,用窗户顶工钱,因窗户多刘某三另外给付刘某一400元钱。在拆除窗户过程中,刘某二不慎从二楼坠落导致受伤,刘某二的伤情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急性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初学、脑疝、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颞顶皮下裂伤、右侧颞顶皮下血肿、右侧第五肋骨骨折、颅底骨折、囊枢椎半脱位、应激性溃疡、电解质紊乱、凝血功能异常、坠积性××、胸12椎压缩性骨折、颅内感染、发热待查、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颅外伤性精神障碍。刘某二以与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为主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赔偿。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上诉人刘某二负担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刘某一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原告与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刘某一建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存在人身的依附性、相互依存时间的持续性、报酬的相对确定性等特征。而本案中,刘某二仅是在4月29日当天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施工的现场劳动,劳动工具等均为刘某二等人自行准备,劳动内容为拆除窗户,窗户一旦拆除劳动即告终结,劳动报酬为以拆下来的窗户作为对价,并且因拆下来的窗户价值相对过高,与刘某二同去的刘某三需另外给付刘某一400元,即刘某一与前去拆窗户的包括刘某二在内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是等价交换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刘某二主张刘某一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前提不存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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