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案例:经沈阳刑辩律师曹文律师辩护,贩卖毒品罪定刑“七个月”
来源: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 | 作者:辽宁冠维律所刑辩律师曹文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50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号(2022)辽0181刑初17号


       当事人:

   李某,男。辩护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曹文律师、何美琪律师。

   欧某,女。辩护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赵晓龙律师。

   单某,女。辩护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曹雅舒律师、金阳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欧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药店,单某系该药店的营业员。2021年7月,唐某通过杨某联系到欧某,欲向其购买泰勒宁,欧某与李某联系后,李某将泰勒宁带到药房交给营业员单某,告知有人来取就将泰勒宁卖给来人。7月26日,唐某到该药店从单某手中购买泰勒宁一盒。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单某、欧某系以谋利为目的,在所经营的药房不具备精神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泰勒宁,并以非公开柜台销售的方式出售泰勒宁,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贩卖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卖毒品罪的买受人必须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而此案的泰勒宁的买受人唐某并不是上述特定主体,唐某购买后并未吸食,购买泰勒宁是为举报立功,虽其声称购买泰勒宁是为家中癌症患者治病,但实际经过24天,直至举报时一盒泰勒宁仍尚未使用。李某等人并不具备贩卖毒品的故意,唐某阐述购买原因是为癌症患者止痛,李某等人售卖泰勒宁也是出于为病患着想,因此购买的泰勒宁并未流入到任何吸贩毒人员手中。

  本案经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曹文律师、曹雅舒等律师精心研究案件材料,全力以赴当庭劲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欧某、单某刑期均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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