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将吴某1面部打伤。造成吴某1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挫伤损,属轻微伤。我所主任律师曹文受当事人委托担任陈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合理提出辩护意见。
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将吴某1面部打伤。造成吴某1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挫伤损,属轻微伤。
我所主任律师曹文受当事人委托担任陈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合理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及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本院一致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