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正处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沈阳大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在临街商亭经营活动和非法收取早市摊位费行为提供便利,先后14次收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14000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嫂子唐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黄寺路社区,在唐某某未实际到岗从事保洁员工作的情况下,要求黄寺路社区出具虚假的出勤考核表上报其分管的城管科,城管科依据该表制作唐某某工资表,经陈某某及其他领导审批后,将工资发放至由陈某某保管并使用的银行卡中。自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陈某某共计非法占有工资款人民币95705.5元。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取沈阳市成宝百货有限公司除雪费45000元,将其中人民币25000元除雪费占为己有。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沈阳市于洪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留置。现被告人陈某某已上缴全部赃款。
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赃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
分析
2018年4月13日,和平区纪委对陈某某违法违纪问题予以初核。2018年4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纪委决定对陈某某的违法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和监委调查。即被告人陈某某在纪委、监委未正式立案前主动到纪委说明其贪污违法违纪问题应视为自动到案,在调查中如实供述其违法违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沈阳市于洪区监委立案,在其被留置过程中交代了其贪污除雪费25000元一节,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非法占有除雪费的情节,对该部分事实也应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