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将其宿舍楼内、外装修改造、拆除工程发包给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一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2019年4月29日,为更换宿舍楼窗户需先将旧窗户及护栏拆除,刘某一与案外人刘某三联系,案外人刘某三找到包括其自己和原告在内的五名人员到达现场,约定的报酬给付方式为干完活以料顶工,用窗户顶工钱,因窗户多刘某三另外给付刘某一400元钱。在拆除窗户过程中,刘某二不慎从二楼坠落导致受伤。刘某二以与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为主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赔偿。
我所主任律师曹文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刘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合理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刘笑坤与前去拆窗户的包括刘某三在内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是等价交换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刘某三主张刘某一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前提不存在,一审法院对刘某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