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开车外出办事,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交强险保险责任在条款中描述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商业三责险条款则描述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交警部门出具有《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即案涉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均在前述保险条款载明的责任范围内,保险条款也未列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外。因此,案涉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责任包含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并没有问题。
吴父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新闻通报的是,在海宁市海昌街道横山社区一场地内,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造成儿子当场死亡。
观点一: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进行了定义,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事故地点为“横山社区一场地内”,应当是停车场这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这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的事故,应当按照交通肇事来进行处理。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外,才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应当认定爸爸为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地应当是准许行人通行的地方,驾驶人员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让行人,如果未尽到前述义务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
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虽然这个案件发生在父子之间具有特殊性,但孩子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也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爸爸造成儿子死亡也应当承担责任。综上,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致一人死亡并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成立意外事件
本案中说父亲开车的时候没有留意到孩子在车周围玩耍,如果父亲在上车前已经做了绕车一周等安全检查,在开启汽车后小孩跑到车后玩耍,由于存在视觉盲区,父亲是可能无法预见自己开车的行为会造成自己孩子的死亡的。在刑法上这种情况叫做“意外事件”,与过失杀人不同,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的不是犯罪。
观点三:应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而本案由于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则应以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办理。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类事故并非第一次发生,相关报道并不少见,但鲜有听闻父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而父母、子女以外的情形下,则驾驶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毕竟从情感方面而言,子女的死亡已经很难接受,再进行处罚,似乎过于不近人情。
本案中,吴母自愿免除的加害方责任,仅是免除吴父的民事责任,而非被害人家属谅解,与是否刑事立案并无法律上的关系。孩子妈妈获得的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应当是夫妻个人财产。至于是否存在骗保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青浦法院在审理时也已经通过鉴定,尽力排除骗保风险。而此类风险的避免,恐怕更依赖于公安机关更加严苛地案情侦查,而非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公安机关确实没有证据表明吴父涉嫌犯罪,即使围观者心存疑虑,也不能仅仅因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便让一个痛失爱子的父亲锒铛入狱。
在小编看来,案件已告一段落,保险公司被判赔在法理上确实没有问题,我们也不应该抱着恶意去揣测一个失子的父亲。但是这个世界最可怕的就是人心,我们常说道德是法律的底线,这桩案件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及早出台相关解释和标准,不要让这起惨剧引起更多不幸,守住法律的底线。